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以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