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存在的问题如下:
1、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分属不同部门,确权的主体和性质尚不明晰;
2、确权登记认识尚不统一、基层推动此项工作的积极性不高;
3、确权登记中遇到的政策性矛盾突出,工作力量和投入经费严重不足;等等。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