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抵押房地产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及借款合同的约定;
向法院申请以抵押给债权人的房地产折价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用于优先受偿债权人覆行债务,剩余所得由法院退还债务人,差额部份由债务人继续覆行债务。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1、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
2、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4、抵押人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抵押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