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权利:
1、要求回避的权利。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知情权。
4、自行委托鉴定的权利。
5、对事故解决方式的选择权。
6、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权利。
7、申请复核的权利。
8、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有要求办案单位发还被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的权利。
当事人的义务:
1、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2、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
3、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