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下的不予批捕的文书是直接送给公安机关的,公安机关在正常情况下应该按照检察院的通知及时释放犯罪嫌疑人。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