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应由三级人民政府审批,也就是乡镇、村、村民小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五条,征用土地应当符合法律程序: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