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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刑事案件中哪些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刑事辩护 2020-08-15 05:18 标签: 犯罪 刑事案件 辨认 笔录 不能 作为 定案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6、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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