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误工费;在民事诉讼中,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若是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 ;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 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 没有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