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修改行政合同的必要性如下:
1、行政合同具有显著的行政法律属性;
2、以行政诉讼程序弥补行政合同双方实体权利的不对等;
3、有效防止行政主体“权利寻租”,滥用行政优益权;
4、加重行政机关违法成本,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