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不能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可见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有法律依据,不为法律禁止限制。
双重乃至多重劳动关系表现为:
一是劳动者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二是劳动者与某一用人单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非全日制用工关系;
三是劳动者与两个单位建立了全日制的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