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仲裁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地位一律平等,在仲裁中各方面要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为准绳;
(3)要秉着及时、公平、合理的原则;
(4)仲裁机构要坚持独立办案原则。
【法律依据】
《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其中军队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的人事争议,可以向聘用单位的上一级单位申请调解;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