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如下:
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
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企业兼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3.资产评估。首先,被兼并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立项,并呈交财产目录和有关的会计报表等资料。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4.确定产权底价。被兼并企业应当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值为依据,合理确定出售底价。并可以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确定成交价。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
5.签署兼并协议和转让价款管理。
6.办理产权转让的清算手续和法律手续。被兼并方企业产权转让的收入,归该企业的产权所有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