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办程序如下:
1.对丢失损毁职工档案负有责任的单位,向所在市或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补办认定申请报告。
2.提交材料。
3.申请单位携同职工本人到所在市或者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补办认定材料。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补办认定材料进行初审。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初审合格的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
6.申报单位收到《受理通知书》后,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在申请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7.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补办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