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由此可以得出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即使在起诉离婚之前已经经过街道组织调解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仍应先进行调解。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95条,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 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