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债务人,债务人的行为一经被撤销,视为自始无效。
(2)对于受益人,已受领债务人的财产的,应当返还之。原物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返还其利益。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