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保留劳动关系;
退出工作岗位,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发放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