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欺诈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债务人恶意。
二、债权人恶意。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
(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
(五)放弃自已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