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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济性裁员注意事项

劳动工伤 2020-09-02 16:28 标签: 企业 经济性 裁员 注意 事项

1.要优先留有以下员工,与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人的员工。

2.不得裁剪以下员工,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在孕期、产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员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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