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申请减刑的条件如下:
1、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2、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3、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4、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5、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6、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根据《刑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减刑的程序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