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损害赔偿的特点如下:
(一)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二)侵害行为的特定性。
(三)被害主体的特定性。
(四)侵害对象和损害结果的特定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