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是原告的,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的可以在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无过错方是被告的可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且在离婚诉讼中不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