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怀孕的女职工,自行离开有毒工作岗位被解聘的,女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