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异议的条件有:
1、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2、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时间;
3、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形式;
4、劳动争议管辖权异议的提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