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公共维修基金本金由售房单位和购房人共同筹集,所有权归交纳人,其利息用于售出住宅楼房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利息不足时由产权人分摊。
2008年2月1日起施行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由全体业主来缴纳房屋公共维修基金,且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
当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将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