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还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原因:
1、政治权利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国家既然剥夺了犯罪分子的生命或终身自由,就应当同时剥夺这些犯罪分子终身的政治权利,以表示在政治上对这些犯罪分子的彻底否定评价;
2、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后,从宣告、核准到实际执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死刑罪犯可能遇到赦免而不被执行死刑;
3、有些权利不以人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而消失;
4、有些权利,即使罪犯的生命或终身自由被剥夺了,但仍有可能被他人代为行使。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七条,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