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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是公司股东离婚时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处理

婚姻家庭 2020-08-23 21:07 标签: 一方 公司 股东 离婚 有限责任公司 夫妻 共同财产 处理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

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

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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