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