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天到3个月的时间。根据《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停止执行职务的期限为十五天至三个月。
对被停止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收缴其枪支、警械和有关证件等,不准穿警服和佩带警用标志,不准上岗执行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