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有以下特点:
(1)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此点不同于代理权。
(2)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
(3)债权人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因此在履行期到来之前,债权人为了保持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行使代位权。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