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疫情影响,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已经仲裁机构受理;
尚未开庭的案件的处理是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