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法律咨询、律师咨询

搜索 咨询

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期限

合同纠纷 2020-08-19 09:27 标签: 标的物 瑕疵 担保 责任 期限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的检验义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在线法律咨询
示例
[北京]推荐律师
更多>> 相关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