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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

债权债务 2020-08-17 23:55 标签: 代位权 纠纷 案件 裁判 规则

最高法院关于代位权纠纷案件的裁判规则:

1.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债务是否清偿负举证责任

次债务人应对所欠债务人到期债务是否清偿及以何种方式清偿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2.次债务的代物清偿约定未履行,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存在以代物清偿方式清偿债务的约定,若次债务人未实际履行,债权人仍有权行使代位权。

3.次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

债务人债务到期后,对到期次债务的展期行为无效。债务人与次债务人间债务数额是否确定,不影响代位权行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三条,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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