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必须由受约人向要约人发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