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如下:
(一)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二)人民法院可以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
(三)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四)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 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顺序清偿;
(六)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由该企业法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七)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