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股票有以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2、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
3、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