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在2006年3月1日国务院第12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实施后,受害一方的权利得到了极大的保障,但是,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具体包括哪些,很多人不明确。
该《条例》第21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由此可见,交强险只对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只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只在相应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