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可以撤销:
1.房屋因质量或结构问题、规划或设计变更导致房屋现状发生变化。2.房屋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
3.因售房单位的责任,超过约定期限1年内未办理登记。
4.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批准后无力偿还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
5.售房单位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具体房屋信息录入错误。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54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