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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中经常出现的违约责任有什么

合同纠纷 2020-08-19 14:57 标签: 房屋 租赁 出现 违约责任

1、出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2、承租人的违约责任。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3)擅自转租、转借、换租房屋或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

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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