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或者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超越其职权范围,以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构成无权代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的,构成表见代理。
【法律依据】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