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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混合操作证券业务严重的证券公司,会撤销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任职资格吗?

公司法务 2020-08-20 23:46 标签: 混合 操作 证券 业务 公司 撤销 负责 主管 人员 任职 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二十条 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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