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股东申请强制清算时需要提交责令关闭公司的文件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操作规范》第六条 债权人或股东以第五条 第
(一)项为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公司进行清算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清算申请书,列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二)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四)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的债权或股权证据;
(五)被申请人发生解散事由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自行解散的,应提交被申请人的公司章 程或决定解散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被申请人被依法强制解散的,应提交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吊销公司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公司的文件;人民法院判决解散公司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