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父母解除收养关系后可否要求养子女支付在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
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是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审查,如果相互关系确实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法院对于解除收养关系的请求当然会予以支持。而且法律也规定,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根据本案的情况,李大娘要求解除与李三的收养关系可以予以支持,对于李大娘要求支付其在抚养期间的生活费、教育费等费用也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