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跨国公司并购交易的陷阱: 一、明确并购动机和目的; 二、进行广泛调研并制定并购战略; 三、把清晰的目标贯穿于所有属性; 四、为并购筹备内部资源; 五、全面理解政策,民族情感以及法规环境; 六、不是每家企业都适合在华并购。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
公司监事承担的责任是: 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公司法对股东直接诉讼作出的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的无效或被撤销,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
企业破产清算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企业必须是经营上的严重亏损; 2、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 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公司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企业所在地正式户口或临时户口; 3、具有管理企业的能力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4、从事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5、产生的程序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章程的规定; 6、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文件。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有下列不同: 1.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转投资中的两个公司之间是以投资来联结的股东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分立中的两个公司是相互独立的,不具有股东与公司的关系。 2.对股东地位的影响不同。转投资对于投资公司的股东没有任何影响。在公司分立中,原公司的股东可以从原公司中分立出来,成为新公司的股东,也可以减少对原公司的股权。 分立流程如下: 1.由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
有下列要求: 1.企业不得使用对国家、社会或公共利益有害的名称,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不得使用拼音字母组成的名称或数字组成的名称。 2.企业名称前应冠以企业所在地的市名或县名,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前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 3.企业只准登记、使用一个名称。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8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
公司法上的分支机构是相对企业整体而言的,是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 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是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非法人组织。 分公司是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因为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是相对母公司而言的,是按照公司之间的控制或从属关系所作分类。 分支机构是相对企业整体而言的,是由企业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在总部之外设立的,可以自己的名义
可以。《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有下列区别: 1、普通合伙企业全部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 2、合伙人对普通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2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
包括下列部分: 一、是股本,即按照面值计算的股本金; 二、是资本公积,包括股票发行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资产价值; 三、是盈余公积,又分为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 四、是法定公益金,按税后利润的5%一10%提取。用于公司福利设施支出; 五、是未分配利润,指公司留待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隐名股东的法律责任: 一、在公司合法有效成立的情况下。 1、隐名股东在事实上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和资产收益,已实际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应确认其股东资格,保护其应有的股东权益,对内承担法定股东责任。 2、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在公司未依法成立的情况下。 因未达到法定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