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名股票有以下特点: 1、股东权利归属于记名股东。 2、可以一次或分次缴纳出资。 3、转让相对复杂或受限制。 4、便于挂失,相对安全。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公司解散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股东的救济途径包括: 1、股东直接诉讼。 2、股东代表诉讼。 3、撤销之诉。 4、司法解散。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分成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外资企业设立流程:工商局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经发局办理批准证书、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安局刻制印章、国地税局税务登记、银行开户、外汇管理局外汇登记等步骤。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收购公司的流程如下: 1、制定公司发展规划; 2、确定并购目标企业; 3、搜集信息,初步沟通,了解目标企业意向; 4、谈判确定基本原则,签订意向协议; 5、递交立项报告; 6、上报公司; 7、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
收购转让公司流程: 一、收购目标的选择是收购兼并中的第一步。 二、在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之前,律师应该到拟收购目标公司注册地所在的工商登记部门查阅并复印一下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因为要起草的有关法律文件都必须和工商登记部门存档的资料保持前后衔接一致。 三、起草、修改股权收购框架协议或股权收购意向书。 四、对股权出让方、拟提供履约担保方、拟收购的目标公司的重大资产、资信状况进行
参与合并的企业在两种控制情况下的差异: 一、含义不同。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二、会计计量基础不同。 企业合并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账面价值计量,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
应出具下列材料: 一、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用作增资的股权出具的评估报告。 二、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三、投资人签署的股权出资承诺书。 四、加盖股权公司印章的股权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股权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公司已办理股东变更登记的证明。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竟业禁止,是指在一定期限或区域内,公司经理、董事或其他员工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经营属于本公司范围内的业务,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二者区别如下: 1.商业秘密是企事业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或者信息;竟业禁止是针对相关核心人员固有技能的。 2.商业秘密原则上属于法定附随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有下列限制: 1.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2.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3.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4.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