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0条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类:一类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类是强制解散的原因;一类是股东请求解散。 包括: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公司收购注意事项: 1、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部分股权,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在履行法定程序排除目标企业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之后方可收购。 2、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控股权,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目标企业的财产以及债务情况。 3、如果是收购目标企业的特定资产,收购方应该特别注意充分了解该特定资产是否存在权利瑕疵。 4、收购方应该注意争取在收购意向书中为己方设置保障条款。
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 (一)省级财政(国资)部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二)财政部国有股权管理职能。 【法律依据】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
法律规定公司间债务承担有以下具体规定:《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上市公司融资顺序普遍实行先外源融资后内源融资,先直接融资后间接融资,先股票融资后债券融资,内源融资所占比例最大不超过20%。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五条,贷款人开展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的资格,所以也不存在法人以及法人的承担责任,分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母公司承担。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股东变更不需要验资,需要提供的资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 4、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需交的材料: 1、《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工商局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3、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 4、公司章程修正案全体股东签名; 5、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名称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法人的规定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也就是说应当年满18周岁,且精神智力状况完全正常。 2、无国籍要求,登记时只需要提交公司的任职证明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即可。 3、不一定是公司的股东。具体由谁担任法定代表人,一般由股东或者董事会决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时需准备的资料: 1、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申请书。 2、合同、章程(含附件、中外文本)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 3、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 4、投资者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外商投资法》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
公司债的法律特征: 1、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 2、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 3、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十三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的约定。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应当约定合营期限;有的行业的合营企业,可以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