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之后,还继续经营的话,这种情况属于无照经营,被发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取缔,并且没收这期间的非法所得,若是这期间还触犯刑法的,将依照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五条,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经营活动的,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的部门予以查处;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法人独资企业不是国企。法人独资一般是指由法人出资设立的独资公司,当然独资公司还可以是由一个自然人出资设立。要知道法人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在独资设立公司的时候往往成立的也就是全资子公司。但是这与我们说的国企有本质上的区别,国企一般是由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 【法律依据】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
股权转让合同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公司的《法人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 2、若股权转让方、受让方是有限责任公司,还需提交该公司同意转让或受让股权的股东会决议; 3、若转让方是个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 4、若转让方或受让方是外商或港、澳、台商,所提供的材料为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商业登记证;等等。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减资需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原有公司资本过多,形式资本过剩; 2、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悬殊过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
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法律规定如下: 《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国有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如下: 1、初步审批: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2、清产核资; 3、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4、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 5、申请挂牌; 6
侵占财务的股东如果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侵占财产的股东如果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则其行为属于民事范畴的债权债务关系,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来追究。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1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
程序如下: 1.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 2.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企业兼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3.资产评估。首先,被兼并企业应当向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评估立项,并呈交财产目录和有关的会计报表等资料。然后,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4.确定产权底价。被兼并企业应当以有关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值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改建(改制)设立和新建(投资)设立两种。实践中普遍将原有的国有企业依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即改建设立。新建设立指国家投资者单独重新投资设立的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64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
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