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法人有以下手续: 1、领取《公司变更登记申请表》(工商局领取)。 2、工商变更:到公司注册地所管辖的工商部门办理执照变更。 3、组织机构变更: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 4、税务变更:到税务部门变更登记证。 5、变更银行信息。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
破产清算的意义是: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是人类社会自步入商品经济以来最伟大的创举,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最强劲的推动力。 2、公司制度的设立便是双方博弈的结果,是一种交易双方投资风险折中的产物。 破产清算的程序是: 1、成立清算组。 2、 清算组接管破产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由清算组接管,负责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管理、清理、估价、处理、分配,代
股东变更后出资额转让的条件是: 1、股东之间不可因转让其全部出资而使股东少于二人; 2、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出资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35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
公司破产对法人的影响是:相关责任人有可能被限制再投资或再任职,年限根据地区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北京,对法定代表人限制3年。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
国有企业改制问题有: 1、小企业整体出让、兼并、分立的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全面履行合同,形成纠纷后,企业停顿,职工下岗无收入,上街堵路或找政府讨说法; 2、在签署兼并或产权转让合同或协议过程中,出让方或者某一当事方,不履行对相关债务和隐蔽债务、或有债务的告知义务,形成纠纷给收购方造成损失,形成纠纷; 3、在国企的公司制改建中,采取多种规避法律的行为; 4、国企改制
通常情况下,股权的转让不会更改公司的名字。因为公司名字的变更有其具体的规定,通常需要经股东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的同意。即使股东占绝大多数股也不能随便更改公司名称,还需要经过股东大会。 【法律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2条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以转让股权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方式有:整体改制和部分改制,整体改制是指以企业全部资产为基础,通过资产重组,整体改建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规范的企业;部分改制是企业以部分资产进行重组,通过吸收其他股东的投资或转让部分股权设立新的企业,原企业继续保留。 【法律依据】 《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财务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预算编制基本假设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予以
设立全民所有制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产品为社会所需要; 2、有能源、原材料、交通运输的必要条件; 3、有自己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 5、有自己的组织机构; 6、有明确的经营范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企业化经营,
1、利用分红减少股权转让退出成本。 2、按出资比例改为优先分红。 3、离岸公司到境内投资的模式。 4、降低公司净资产,减少股权交易税金产生。 5、利用知识产权避税。 【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也就是说优先分红在法律上是有根据且可行的。因此企业在股权转让退出的过程中,可以通过将利润优先分配给退出企业的方式,为退出方减少转让盈
1、到市工商局(或当地区、县工商局)企业登记窗口咨询,领取注册登记相关表格、资料。 2、办理名称预先核准、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以核准的名称到银行开设临时账户,股东将入股资金划入临时账户。 4、到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办理验资证明。 5、将备齐的注册登记资料交工商局登记窗口受理、初审。 6、按约定时间到工商局领取营业执照,缴纳注册登记费。 7、到报
公司法人代表和董事长之间的联系是:如果公司规模较小,不设董事会的,是由法定代表人来担任执行董事。如果设董事会,董事长不限于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要是董事就可以。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国有企业融资管理的必要性:国有集团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离不开融资支持,通过多种金融工具和方法有效控制融资风险和成本,加强融资管理政策、资本结构、融资方式、融资监控、融资效果和还款计划的管理。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第三条,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