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设立需要以下材料: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公司章程; (四)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五)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
瑕疵出资股东,对其股东权利限制的问题:自益权可在章程、股东会决议中限制;共益权中的表决权可做限制,除此之外的共益权不可做限制。 1、自益权限制问题: 股东自益权通常指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权及请求收买股份权、股份转换请求权、新股认购权等财产权利;这部分股东权利,可以在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中做出限制。
股东会决议之公司减资阻却问题:债权人不可以直接起诉要求阻却减资,但可以起诉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本问题针对公司减资中已有股东会决议,但未履行通知义务,即未通知已知债权人或通知形式不适当、及履行了通知义务但未就公司债务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债权人是否可诉讼阻却该公司的减资行为? 法律并未赋予债权人该权益,若有该权益,债权人若诉讼要求阻却减资并
相同控制人之下呈并列关系公司的“公司人格否认”认定问题:已有最高院指导案例裁判认定并列关系公司对债务承担并列连带清偿责任。 1、对于该类公司之间不存在母子架构、各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投资,仅仅是同一实际控制人,其人格否认的认定问题有最高院指导案例第15号案例作为裁判的参考。 该案件为原告徐工集团与被告川交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据三家公司之间
股东与公司(有限)达成公司定期向股东支付固定股息的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在股东与公司之间有效。 1、违反“无盈不分”之公司利润分配原则而无效。 2、契约应守,未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在股东与公司之间有效。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
国内企业海外并购应注意: 一、充分了解海外卖方主要交易动机; 二、了解投资目的地国商业及法律文化差异; 三、平衡复杂的利益关系; 四、合理量化风险,建立价格谈判互信基础。 【法律依据】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
造成银行在破产重整中损失大的直接原因有: 1、企业资产评估价值过低; 2、股东权益被过度保护。 对策: 1、法律制度完善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管理人制度,建立重整监督人,进一步规范管理人职权; 2、适当增强债权人在重整计划草案制定、批准和执行中的权利,进一步平衡各方利益需求; 3、慎用强制批准规定,强化债权人保护意识。 【法律依据】 《企业破产法》第
注销营业执照的流程: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会收回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非法人组织需符合的条件: (一)非法人组织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登记。 (二)设立非法人组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三)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四)非法人组织可以确定一人或者数人代表该组织从事民事活动。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非法人组织解散: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
公司增资和注册地址变更可以一起办,只要股东会决议写清楚了,相应材料准备齐全,就可以到工商局办理。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本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办理商标转让申请须向商标局提交以下文件: 1、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 2、《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 3、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4、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6、按规定交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 【法律依据】 《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组织。企业法人的分类: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