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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并列关系公司的公司人格否认如何认定

公司法务 2020-08-19 05:22 标签: 并列 关系 公司 人格 否认 认定

相同控制人之下呈并列关系公司的“公司人格否认”认定问题:已有最高院指导案例裁判认定并列关系公司对债务承担并列连带清偿责任。

1、对于该类公司之间不存在母子架构、各公司之间不存在相互投资,仅仅是同一实际控制人,其人格否认的认定问题有最高院指导案例第15号案例作为裁判的参考。

该案件为原告徐工集团与被告川交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据三家公司之间人员、业务、财务混同的情形“中庸”而审慎地判决三家公司对债务承担并列的连带清偿责任,但未支持原告要求实际控制人与各公司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

2、于债权人而言:目前,类似情形下的各公司一般已经规避了业务、人员、财务上的混同,能有突破的是关联交易,关联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不可避免的,如果各公司之间存在重大关联交易、重大预付款且不能披露真实交易情况的,难咎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责。

3、于各关联公司而言:正常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而利于公司发展,但关联交易意在挪用公司资金、转移利润从而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的均须担责。

正常关联交易从交易原则上判断应是公平的、符合交易利益的,其次是交易路径能予以披露。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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