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相关的规定来看,被害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是不会被受理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有效期 《民法总则》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总则》136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l)身体受到伤害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条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 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 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本条是关于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及其刑事处
手机短信可以作为法律证据使用,但是经过公证的效力更大。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为了防止手机短信证据消灭或以后难以取得,当事人可以在诉讼前申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保全,也可以在起诉的时候申请人民法院进行保全。 当我们向人民法院提供手机短信的证据时,法院会对这些证据进行审查: 1、法院首先会审查发送短信的人和接受短信的人的姓名以及双方的手机号码是多少,然后再审查短信实际的
返还原物纠纷原物无法返还的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
【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民事诉讼中不告不理原则就是指当事人如果不对该案件进行起诉,那么法院是不会主动审理该案件的。只有当任何一方当事人在私下协商不成,需要法院进行审理,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才有权审理此案件。一旦进行审理,所判结果双方当事人必须执行。 “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包含两层含义,即程序上的“不告不理”和实体上的“不告不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3条对当事人的处分权利规定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
撤诉的的法律后果是: 1、无论是原告申请撤诉得到法院裁定准予撤诉,还是按撤诉处理,其直接的法律后果都是导致诉讼程序的终结。 2、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条诉讼时效的中断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行政处罚销案条件是: (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合法的行政行为具备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任何行政行为如缺损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要件,该行政行为就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 (2)行政行为不适当。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也是可撤销的行政行为。所谓不适当,是指相应行政行为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现行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
1、在一审中,原告在判决前随时可以提出撤诉,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的操作惯例并不相同。 2、在二审中,有权撤诉的不是原告,而是上诉人,同理,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审中申
追讨欠款的诉讼要的证据有: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投诉和举报村官应当向上级单位或上级领导进行投诉举报,需要区分的是: 投诉是指权益被侵害者本人对涉案组织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事实,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主张自身权利。投诉人,即为权益被侵害者本人。 举报即检举,报告。作为法律术语是指公民或者单位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检举、控告、违纪、违法、犯罪,依法行使其民主权利的行为,也是反腐倡廉的必要手段。 村官经济问题应当向
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短期诉讼时效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